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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3-03 点击:

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清理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二、 清理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起草以及执行部门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 清理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从1979年以来出台或起草或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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