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乡乡村干部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告诫处理是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下,按照一定程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临界违纪的乡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乡村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模范遵守纪律,但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告诫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告诫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情节轻微的;
(二)玩忽职守、决策失误、瞒报失职、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工作制度,政令不通,经主管(分管)领导或挂点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不民主、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村务、站务、所务、校务、院务等不公开,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八)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轻微的;
(九)办事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情节明显轻微的;
(十)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闹不团结,工作不相互配合,发牢骚、讲怪话,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需要给予告诫处理的。
第五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乡村干部有可能告诫处理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诫勉谈话,凡三次谈话或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谈话后,仍没纠正错误或纠正效果不明显的,再给予告诫处理。
第六条 对乡村干部告诫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七条 对需要给予告诫处理的,由乡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并制作《告诫书》。
第八条 告诫处理程序。乡党委、政府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给《告诫书》,召开有关会议予以宣布。
第九条 告诫材料应存入个人档案,并按管理权限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乡村干部对受到告诫处理有申辩的权利。对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告诫书》之日起7日内,向乡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辩。乡党委、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告诫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当年内被告诫一次的,不得评先评优;当年内被告诫二次的,乡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村干部给予劝退、降级、降薪;当年内被告诫三次的,乡干部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村干部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干部、职工和党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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