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XX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XX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提升我县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若干政策意见:
一、引导企业确立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1)世界500强企业在XX设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且直接研发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经县相关部门确认,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鼓励企业创办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年县相关部门对其考核,优秀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3)对重点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含农业)到国外、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内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共建设立研发机构,并运转正常的,经相关部门确认,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1)对新列入国家863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50%配套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2)对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资金等项目,按上级补助经费的10-50%比例配套,最低补助不少于2万元。(3)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研或攻关(含市、县推广项目)计划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5万元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省重大攻关项目的,每项补助按上级经费的50%比例配套,最多不超过20万元;获得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的,每项补助按上级经费的50%比例配套,最多不超过10万元。列入县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4)列入并通过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验收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5)列入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星火计划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补助。(6)列入国家级新产品,每项补助10万元,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每项补助3-5万元。
第三条 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按照长政办发〔2006〕164号文件,每年从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1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培育专项资金,鼓励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在长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1)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当年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经核准后给予一次性6%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优惠政策详见文件。(2)归国留学生或者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来县科技创业园投资创办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可以获留学生创业种子资金5-10万元补助。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条 大力推进传统产业科技提升。围绕我县耐火、纺织、仓贮运输设备、电子元件、电炉、节能灯、碳酸钙粉体材料、蓄电池等传统产业,引进推广应用一批新产品、新工艺,切实提升传统产业层次,提高产品附加值。(1)对传统产业中引进或开发在结构、产品系列中全新的产品,在同等科技计划立项中科技经费补助从高、并且上浮20%;(2)企业同高校院所对关键、共性技术和工艺,进行研发攻关,开发国内、国际同行业前沿产品,从而带动我县传统产业发展,取得明显突破的,经科技局立项,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给予10-50万元的经费支持,安排经费在30万元以上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改性提高传统产业产品的物理性能、产品稳定性和一致性,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产品指标性能的,经科技局立项,县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按实际发生的科研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对利用自动化设备改造提升传统耐火、蓄电池、机械制造业的项目,按自动化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科技开发经费补贴,其中国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口设备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努力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国家火炬计划XX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为载体,以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为目标,加速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及其产业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10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是县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入库所得税县得部分,前二年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3)对新引进的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