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立健全帮扶困难劳模的长效机制,我们建议当前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困难劳模帮扶基金制度。基金以政府出资为主、工会经费补助和社会募集为辅,委托工会或劳模协会代管,主要用以帮助下岗劳模、重病劳模以及过世劳模的困难家属等,有效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基金使用上,应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设置专用帐户,根据劳模的困难程度,由劳模协会集体协商确定发放标准,并实行公示和帐务公开,确保基金合理公开使用。部分外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率先开启了步伐,如河北省2005年下发了《关于建立河北省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基金的通知》,决定每年由省财政注入600万元、省总工会注入100万元,共计700万元资金,用于对全省低收入和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定期实施生活困难救济和特殊困难劳模帮扶;扬州市也于2004年底设立了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的困难劳模帮扶基金。他们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吸收。
二是完善和落实有关帮扶劳模的政策规定。建议制定或修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模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或增加帮扶困难劳模的条文。给劳模提供一些实质性的优惠待遇,如凭劳模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以得到优先或降低费用的照顾,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在劳模慰问金、抚恤金发放上,应城乡统筹安排、同等对待,不宜使城乡劳模帮扶标准差距过大。加大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发放荣誉津贴的落实力度,鉴于有些单位对劳模津贴、保险待遇的落实相互推诿等实际情况,建议劳模当选后由所在地区政府及单位按比例进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切实解决劳模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或荣誉津贴等不落实的问题。
三是形成有主有次、各负其责的部门协同帮扶机制。目前,劳模评选办公室只负责劳模评选及一般性的管理、协调等工作。作为劳模荣誉的授予者,政府应在劳模相关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建议由政府牵头,尽快召开工会、农工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题会议,研究协商劳模管理、困难劳模帮扶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任务共担,切实改变一些基层单位劳模只评不管的倾向。工会及劳模协会应主动协助政府完善劳模政策、加强劳模管理、解决劳模困难,教育部门应保证困难劳模子女完成学业,房管部门应适当扩大住房困难劳模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供给数量,工商部门应为困难劳模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困难劳模的财力支持,卫生部门应扩大对其优诊服务项目,司法部门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四是建立全社会关心帮助困难劳模的激励机制。运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加大对困难劳模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的宣传,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为困难劳模分忧解难。鼓励企事业单位、企业家劳模和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个体,结对帮扶困难劳模,对帮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并在发展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有关政策上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