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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文秘资料网 作者:wmdoc 时间:2008-05-3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镇党委工作的制度化,推进镇党委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XX县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坚持维护全局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关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程序,充分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镇党委委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镇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紧密联系本镇实际,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讨论决定问题时,重大事项采取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原则性分歧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
第六条 坚持人人平等原则。镇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利和责任。镇党委会议上,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七条 坚持分工负责原则。镇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镇党委委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镇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八条 坚持团结共事原则。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委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镇党委班子的团结协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批示精神;研究落实本级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第十条 研究决定需以镇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本镇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需以镇党委名义报送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审议镇党委向本级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或审议本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民主法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审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二)审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审定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方案,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和财政预决算重要调整方案、本级财政非生产性投资总额及其实施方案;
(四)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五)审定本镇体系总体规划及修编方案、镇村规划及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六)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民政救济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事项;
(八)研究决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本镇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干部任免、调动、表彰、奖励和处分,审定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本级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村(社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村级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事项;
(五)研究决定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镇人大主席团、政府、纪委、武装部须提交镇党委或应由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各办、所、站和村(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研究镇党委委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要向镇党委会议报告的问题。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需要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五条 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出席人员为镇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分段列席人员为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办、所、站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镇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所涉议题的分管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该议题列入下次会议。如议题涉及镇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镇党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要按照“集体领导、权责清晰、运行规范、协调高效”的要求,每位委员对分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二十条 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表决分别采取无记名表决、记名表决和举手表决等三种表决方式,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不得采取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议题由镇党委委员按分工职责提出,属政府工作的议题由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审查,属纪委、武装部、组织、宣传、政法、统战及群众团体工作的议题由党务副书记审查,属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议题由人大副主席审查,镇党政办收集汇总,报书记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委员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非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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