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委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相关部门应于会前一天送党政办汇总。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讨论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委员并送达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前酝酿。凡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先由分管委员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涉及重要决策性和干部问题,先由书记和副书记、分管委员在会议前采取适当方式酝酿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充分讨论。会议由分管委员或部门负责人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后,应安排足够时间让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汇报、发言时,要简明扼要、中心突出、观点鲜明,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二十五条 逐项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逐项表决。对重大的发展规划、经济建设、项目开发等议题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并将每位委员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对干部人事议题,实行无记名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对其它有关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未到会委员不得以书面形式表决,也不再实行会后表决,但主持人应委托专人向未到会委员通报会议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形成纪要。镇党政办指定专人使用镇党委会议专用记录本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明确会议决议事项及落实决议的责任部门、人员和实施监督的办法,同时,印发给委员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会议的内容和决定事项,除经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的以外,都要严格保守秘密,知密范围严格控制在与会人员之内,不允许向外泄漏。
第二十八条 严格参会纪律。出席和列席人员因故请假必须是县委、县政府以上的会议或安排的重要工作、突发事件及本人身体等原因。分段列席会议的办、所、站人员应该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由能够全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同志参会。分段列席会议的同志,应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在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贯彻实施。镇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委员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实施,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报告,重要事项要有书面专题报告。如实施中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镇党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根据任务性质,按照委员分工,由分管分管委员牵头督查落实。受镇党委委托,党政办负责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镇党委,对未完成工作或反映较差的,由党委书记谈话或以党委名义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