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切实规范监督行为,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在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方面,依法废止了述职评议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起常委会任命人员向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推进了工作监督与人事任免工作的有机结合。对此,我有以下体会和认识:
一、向法定任命机关报告履职情况是一项法定职责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法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本地的重大事项,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一府两院”提请,经组织部门审查,最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必须向各级党委负责,向常委会负责,向人民负责。所以,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常委会监督,接受人民监督。
二、接受法定机关监督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道路的实现途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听指挥,讲服从,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必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政体下,坚持任命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党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和方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人民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主权。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任命,必须向常委会负责,对人民负责,这也是对党负责的具体表现。
三、履职报告制度是常委会工作监督与人事任免工作的结合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等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工作人员制度的有机结合,就要在人事任免上区别开党委主管干部工作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工作的区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委意图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也就是说在任免工作上,要坚持党委意图、人民意愿与法律法规的高度统一,不是想任免谁就任免谁,这就界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的服从性、程序性、法定性等特点。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上,也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有利于推进发展,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以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为主,避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监督上与党的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相撞”。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的常委会任命人员向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是以“促进履职”作为前提,这就标志着这种监督内容是以工作监督为主,而通过这种有效的工作监督,能有效地促进常委会任命人员依法履职,实现了“人”、“事”监督的合二为一,
监督结果也为党管干部提供了有力的备案材料。
四、要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任命人员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制度
一是报送年度履职报告不是述职评议制度的“翻版”。常委会任命人员向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是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的一项内容,也是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一项内容,我们注重的是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年度履职情况,所以,监督的重点是“工作”,监督的形式是“事后监督”,监督的过程是“报送、审查材料”。在具体操作中,不能搞成“人、事并重的监督”,不能要求常委会任命人员到常委会报告履职工作,不能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
二是要注重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常委会要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履职档案,将其报送的年度履职报告和常委会各相关工作机构对其的工作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的工作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与其面对交流的履职意见等装入专档,以供党委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查。对长期履职不到位,人大意识弱,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要视情节轻重,适时依法启动刚性监督手段,切实树立人大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