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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3-03 点击:
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任用干部的机制,激发我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区管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
具体考核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承担行政职能的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区人大、区政协各委办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各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由市委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不列入考核范围;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纪委副书记、乡镇党政正职参加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三大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一)乡、镇、街道(14个)。包括:长城乡、护潭乡、先锋乡、昭潭乡、楠竹山镇、鹤岭镇、云塘街道、雨湖路街道、城正街街道、平政路街道、中山路街道、窑湾街道、广场街道、羊牯塘街道。
(二)纪委,党群综合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29个)。包括:纪委(监察局、纪委各室办)、区委办(督查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综治办)、610办、编制办(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机关工委、档案局、老干局、党校、信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残联、人大办公室、人大联工委、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大财经委、人大内司委、人大城环委、政协办公室、政协法制群团委、政协经科委、政协学习文史联谊委、政协提案委。
(三)两院和经济社会发展部门(34个)。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办(含政务中心、宗教事务办)、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含信息中心)、财政局(含农税局、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局、审计局、商务局、科技局(科协)、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计生协)、卫生局、建设局、民政局(含低保局)、司法局(含公证处)、农办(含农广校)、机关事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法制局、爱卫办、老龄办、医保中心、社保局、就业服务局、预保中心、农机局、水利局、农林蔬菜局、畜牧水产局、十万垅大堤管理所、天星大堤管理所。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乡、镇、街道由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两部分组成;区直单位由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类:乡、镇、街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8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
第二类:纪委,党群综合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
第三类:两院和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15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的主要职能确定,一年一定。其中,各乡、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对各单位的经济工作、党务工作、综治工作、计生工作及其他社会事务工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年初未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的中心工作或其他工作,经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可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方案及组织考核,由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其中,乡、镇、街道自身建设考核的内容包含在工作目标中。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区级领导满意度和机关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公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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