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所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我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xx管理处xx管理所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 我所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管理所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所各项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或计划外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三)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我所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五)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
(六)违反规定决定我所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我所利益或名誉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我所的关联企业、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
(四)将我所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罚没收入、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我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我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八)参与任何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活动。
(九)其他谋取私利,损害我所利益或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 我所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单位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权力,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坏我所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