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机关工作人员,在同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公款宴请。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3、公务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搞超标准接待。伙食标准:处级人/天50元,科级人/天40元,一般干部人/天30元;招待标准:上级客人(包括兄弟县区工委)每桌400---500元,部门之间客人300元——400元,下级领导200——300元(酒和饮料不含在内,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酒和饮料)。
4、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
5、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6、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检查活动。
1、凡党工委组织召开和部署的各种会议和检查,都必须经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属全区性的会议,工委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后,征得区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报区县委办并办理审批手续。
2、区直机关党委书记联席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 群团组织等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直属总支(支部)书记联席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
3、党工委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得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4、凡以党工委组织的党建、精神文明等检查活动,都需经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征得区委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检查评比以综合检查为主,每年控制在2次以内。
三、加强电话管理,节约行政经费开支。
具体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第1条经费管理第4款执行。
四、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物。出于礼节收下的礼金,应在七天内交委办公室登记,以便统一上交处理。
五、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将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
六、不准利用职便为单位和个人谋私利,不乱收费,不准打着单位或领导的旗号办私事。不准贪占公共财物,严格财务制度,厉行节约。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直至党、政纪的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委机关党支部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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