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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3-03 点击:
为了加强工委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区直机关党工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工委委员会对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常务副书记对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副书记、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各自分管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工作岗的负责人,对各自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学习党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同时,要结合工委的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先,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解决。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工委内部的各项工作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6、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委、部、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责任考核
1、在工委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纪工委根据责任内容,结合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领导干部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每年对照责任制内容自查一次。工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区委、区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3、本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党员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1、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但不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对有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提交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做出处理。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五、组织领导
1、坚持在工委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职能岗位要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的重要内容,与服务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委的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成立区直机关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工委常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工委副书记和工委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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