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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3-03 点击: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持公司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推进公司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廉政制度建设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公司干部、员工必须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二、公司干部、员工必须按照党中央"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秉公尽职地工作,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团结协作,积极进取,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严禁用手中掌握的权利谋取任何私利。

三、公司干部、员工必须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严禁收受业务单位的任何钱物贿赂以及馈赠的任何礼品,无法或不得拒收的钱物和礼品必须十天内交公司处理。

四、公司干部、员工必须依据有关制度搞好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发包、房屋租赁、材料采购等日常业务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向业务单位(含下属企业)收取业务、交际、回扣费用或代购低价高档耐用消费品。收取业务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业务交际和回扣费用,应在十天内如数上缴公司处理,逾期作违纪处理。

五、公司干部、员工在接待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单位人员时应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开支接待费用,严禁在接待中超标准、讲排场、搞铺张浪费。

六、公司干部、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遵循公司首问责任制,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严禁向来访者摆架子、耍威风,更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七、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在实施工程招标、发包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纪律和制度,严禁事先透露标底,不准擅自向业务单位许愿或订立"君子协议"。

八、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严禁在工作中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以上规定,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并对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经查证确凿,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按照公司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分别给予经济上和行政上的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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