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身利益的影响是基层党内民主权利形式化的根本原因
民主是阶级概念,党员民主同样要以一定的阶级利益为基础。为什么有的党员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处世哲学?是因为害怕“栽刺”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栽花”却会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在行使选举权时,在利益驱动下容易受人左右;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时,多讲好话,不以事实依据,轻描淡写,不愿得罪人,究其原因,也是怕“得罪”人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伤,说话言不由衷。部分党员认为学习是虚的,认为搞党建是副业,使自身的理论水平不升而降!就是因为没有从党的全盘来考虑总体利益,而只打自己的小九九,自己的利益受到一点的损失时,就牢骚满腹、阴阳怪气。在行使民主权利时带有明显个人目的和私心,在首先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个人所在组织利益和党的利益就会被弱化,只要个人利益不受影响,学习不学习,选举不选举,民主不民主,就与已无关了,形式有了,有没有效果,那是领导考虑的事,这种有形无效做法的结果导致了基层党内民主权利的形式化。
(三) 党内权力的无规行使是基层党内民主权利集权化的首要弊端
党内权力主要是指由党组织对各种权利主体的权衡、协调、确认和保障实现之力,行使基层党内权力本应是基层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是党员权利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在基层党内权力在实际行使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党内权力主要集中在个别领导的手中,那么就会形成一个人或几个人在掌控党内权力,就会造成其他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党员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权力运作等重大问题上得不到充分体现,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只会使基层党内民主权利被集权化。同时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当党员享受不到自己的权利时,就会导致自身权利意识淡化,对党内民主事务敷衍了事,不要说奉献,能否去尽自己的义务都成为疑问。再进一步来讲,党员的权力与义务脱节时,权力本身就转化为少数人的权力,背后隐含的现状就是党内权力由个别人行使,党员不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那么党内权力的无规行使就会造成党内民主权利的集权化,这种个人说了算、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的党内权力行使模式,就会造成基层党内民主权利的集权化,成为基层党内民主首要的弊端。
(四)党内监督不力是基层党内民主权利发展的最大隐患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如果权力没有监督,就会导致滥用权力,就会导致其他党员无法行使民主权利,更会导致组织的不力甚至瘫痪。首先在基层党组织的决策上,监督少了,实质上这种决策权就演变成少数人的决策和少数人的任意决策,对群众党员来讲,就更没有民主可言,造成民主与监督的脱钩;其次在党内监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党内监督更多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实质上就会形成没有监督的监督,被监督者和监督者是上下级,监督者没有独立的地位,就会出现监督渠道不通畅、监督不力的尴尬局面,造成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的脱钩。在工作中出现“三拍”式干部:个人主观决策“拍胸脯”,决策失误“拍大腿”,造成损失“拍屁股”,而这种“三拍”式的干部如果监督不力,听之任之,只会是今年“三拍”,明年“三拍”,形成恶性循环,基层组织得不到纯化,党的肌体得不到净化,基层党内民主这种监督不力现状持续下去,发展基层党内民主只能是“纸上谈兵”,这个“毒瘤”就是基层党内民主权利扭曲化的最大的隐患。
三、对发展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建议
党内民主建设是我党永恒的时代课题,要建设党内民主,要认识到党内民主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但其各个方面和各个部分不是无机割裂的,而是平行并列,但又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必须要从机制、制度、监督等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规范和建设,要齐头并进,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我们的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目标。
(一)以民主机制的主体作用作为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支撑
民主机制在党内民主中起主体性的作用,没有民主体制的规范、制约,具体的党内民主制度可以因领导者个人认识的转移而转移,很难实现真正的民主。发挥民主机制的主体作用,首先民主机制必须贯穿基层党内民主工作的全过程。要选准有民主意识的领导班子,基层党内民主的许多问题是由于领导社会意识的偏差而导致制度缺位引起的,即使再民主的体制还需要有民主意识的领导来实施,因此确实要把好选人这个头道关:党的干部必须也要经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公示、组织把关,确实选出有民主意识的领导。同时也要加大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民主教育和培养,把学民主、用民主、行使民主权利转化为党员的自觉意识;其次要按照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选好人后就是要做好民主事务,这主要是指基层党组织处理党内工作就必须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如干部任用、评先评优,都必须经集体充分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反对个人独断专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家长作风,又要反对软弱涣散,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自由主义;最后基层党内民主发展的成效又必须要用民主机制来检验,检验基层党内民主发展的成效,要改变以往仅听领导口头汇报、看表面台帐、查活动记录的机械做法,要建立群众评价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制,让党员有序参与、客观评价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党员的情况,才能真正的检验出效果。发挥民主机制的点面结合、横竖相交、层次梯进的主体作用,才能使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意愿得到充分的整合。纠正党内民主权力空泛化的现象,使基层党内民主变成实实在在的党内民主。
(二)以民主制度的规范作用作为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框架
如果只有体制的主体而无具体民主制度的规范,这种主体就会具有摇摆性,很多民主事务的操作也就是无章可循的,会带来随意性。此时就要用民主制度的规范作用来作为党内民主的框架,减小这种摇摆性,约束这种随意性。一是把知情制度作为各项制度的首要制度,没有知情制度,其他权利就无从保障,有的单位开展的“阳光党务”制度就是很好的探索,既能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又能先知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还具备一定的监督功能;二是把民主参与制度作为各项制度的基础制度,没有参与,民主也就失去意义。涉及到《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民主权利的事务,就必须让党员参与其中,把蕴藏在党员和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调动起来、凝聚起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作为一种领导作风、作为一项工作制度,作为一种必经程序;三是把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各项制度的中心,党组在总揽全局,坚持管大事,谋全局的同时,其决策除经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党组讨论通过外,必须要经过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实践过程中的出现的重复投资、胡子工程、“垃圾”工程,都是由于领导不懂专业、盲目拍板造成的,不懂规划的领导仅凭在地图上指指点点,这样做出的决策会有什么科学依据,怎么可能不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这一点我们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美国人曾经把总统比作“笼子中的老虎”,我们的决策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也要多用制度的笼子来框框;四把党内质询制度作为保障制度,这主要指党员有权就党内事务向各级领导机关提出质询。我们以往总以“意见箱”来解决党员的意见,这种单方的、不公开的、随意性大的方法是显然不能适应党内民主要求的,我们国家对重大事件设有新闻发言制度,基层党务完全可能借鉴实施,把党内工作的情况定期向全体党员做报告,接受意见、接受质询,在基层党内民主的道路上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加强基层党内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以民主制度的主线作用,有力的纠正党内权力的形式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