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探索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评估制度。要把对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制度措施进行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各项制度措施执行的过程中。按照谁出台、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制定出台的惩防体系建设每个制度措施进行评估,把对体系建设的评价,由传统的单一考核转到现代的综合评估上来,不仅注重其对上级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还要注重其结合实际的创新和发展;不仅注重其制度措施的制定,还要注重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不仅注重其工作创新,还要注重其工作成效。
3、要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评估组织。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开展评估的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的广泛参与。所以应在省市一级的预防腐败局中建立相对独立的惩防体系评估机构,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参与其中,给予相应的政治地位和收集信息、提出建议的权力。要加强与党校、大学政治研究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引导和发展社会民间评估,重视社会各界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评价和具体评价,把他们的意见转化为我们调整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思路。
4、必须高度重视评估的信息收集工作。要在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措施制定之时就要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广泛收集制度措施的产生、投入和执行等各种相关信息,并进行加工和理论研究,使评估活动及时跟进,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建立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专项工作的信息直报制度,及时掌握案件、信访、审计、行政监察工作情况,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实现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公众反腐倡廉的满意度指数和信心指数,并对群众的认知、评价、具体建议及行动选择等参与路径进行监测,为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5、引入科学的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西方各国在政策评估的实践中,总结出了目标达成模式、附带效果模式、无目标模式、综合模式、顾客导向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经济模式和职业化模式,探索出同行评议、用户调查、利益成本分析、案例分析、局部指标、综合局部指标及业绩框架等评估方法,在惩防体系建设评估过程中大胆借鉴和引用这些模式和方法,可以有效增强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评估的科学性、实效性。
6、要重视评估信息的反馈和评估结论的消化、吸收。要把对全局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作为改进工作、创新思路的重要依据,把对惩防体系建设单项工作进行评估,作为发现问题,提高工作成效重要依据。评估的结论不仅要与对相关制度措施的重新评价、调整修定相结合,使评估真正起到促进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作用。要与制度措施制定和执行相关人员的奖惩直接联系起来,作为被评价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增强评估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