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
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继2002年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治以来,又一次专题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重要会议。刚才,世国同志代表县委、县政府进行了部署安排,县长光贤同志还将作重要讲话。这里,我就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中涉及纪律方面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县委、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行动,既是新形势下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又是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调节生育行为、限制违法生育的一项行政收费,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里的地方财政是指县级财政,不包括乡级财政。乡镇政府本身是社会抚养费委托执收单位,纳入乡财政管理就是自收自支。实行这种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有利于克服自收自支、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问题,克服经济限制的负面效应,强化其生育行为调节功能,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加强监督,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违规使用非定额收据、降低标准收费和截留、挪用、坐支、自收自支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动摇了多年以来实行的乡收县管体制,强化了经济限制的负效应,放纵、刺激了违法生育,严重制约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混乱状况也容易诱发贪污、挪用、私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象。各镇乡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站在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来理解、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是搞好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工作。镇乡不能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财源,也不要认为违规收费、截留、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是一件小事,更不能互相攀比,认为法不责众,要认真查清、纠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二、严格执纪,加强监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实施纪律措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2月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员违反财经纪律,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利用从事计划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