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税务干部手中都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职权,经常与权、钱打交道,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社会财富资源以及因渎职、失职而违法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在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强化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法律约束。各级税务机关也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廉政思想教育,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预防职务犯罪。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干部队伍中为了私情私利,违反职责,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国家税收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特点
(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与权力配属体制息息相关。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权力的配属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之一在于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仍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职务犯罪,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
(二)职务犯罪与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密不可分。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无限控制,上级职权对下级职权越俎代庖式的越权代位,而中国毕竟是一个“人治”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国家,“长官意志”浓厚,行政管理滞后,因而在行政管理权的实施过程中受有权不用的消极影响,往往长官意志至上,个人的权力无限膨胀,导致贪污、受贿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发生;有的单位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的将税款的过渡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有的将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职务犯罪以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及我国刑法。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几点:
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行政、经济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税务部门和经济生活的关系越为密切。在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往往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一些执法人员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把手中权力当"筹码",使权力"物化"和"商品化",以致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当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四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是制度不全,落实不到位。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这些制度中总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最为关键的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地贯彻、确实地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多,监督检查的少、认真落实的少,致使少数税务干部误入歧途。
三是管理体制不到位。应该说,随着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的共建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搞活,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税收管理方式、办法总是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不能用先进的、超前的税收管理方式来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有效抑制税务人员违法活动的滋生。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监督的形式有很多,但问题是,有些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至今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特别是没能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权钱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