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计划生育“农村两户”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一、为“农村两户”进行一次性养老保险,夫妻双方保险金额各为200元。
二、子女在1979年9月以后出生的“农村两户”家庭,从女方年满55周岁、南方年满60周岁的下一个月起,每人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金50元,还未大道领取养老保险年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安葬费1000元;达到养老年限死亡的,按照当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标准多发一年养老金作为安葬费。
三、自2004年4月1日起,对农村二女户家庭主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生产扶持费1000元。
四、“农村两户”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子女上学的杂费全免(社会力量办学除外)。
五、“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由区财政统筹。
六、“农村两户”因子女出现意外,符合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所需吻合手续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七、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奖励300元,并从领取当月起每月发给6元的独生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止。
八、符合生育二孩但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九、有关涉农部门对“农村两户”在扶贫项目、以工代赈资金,安排涉农指标分配、企业用功、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十、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我区高中升学考试时,报考区中学的给予10分照顾。
十一、“农村两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十二、对二女结扎户视其情况减征、免征社会抚养费。
十三、国土、城建部门为“农村两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实行减免,涉及上交省的部分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十四、“农村两户” 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享有此优惠政策的,除加倍交回享受的费用外,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罚。
十五、优先优惠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六、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方案相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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