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自食恶果
35岁的张秋龙,是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两年来因多次私采乱挖煤炭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查获,遂移送到司法部门。2005年6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后经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秋龙挖掘巷道总长为35.3米,非法动用煤炭储量126吨,破坏资源量4886吨。经价格鉴定,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为46万元。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张秋龙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案情:
2003年春,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张秋龙,在本村村西的荒坡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自行关闭私开矿点,张秋龙当时听从劝告,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时隔四个多月的8月5日,受到煤炭涨价的巨大利益驱使,张秋龙又一次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将张秋龙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到高平市公安局,8月11日公安部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2004年8月,张秋龙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接受因私采乱挖被行政拘留的教训,投资购买了生产机械、设备、工具,雇用了杨世红等五名打工的民工,在已经关闭的原贺岗煤矿的斜井里,又一次非法采掘煤炭资源,2004年10月8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秋龙中途也曾停止过,但时隔几个月就重操旧业,又一次非法采矿,到2005年5月17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张秋龙的非法开采行为时,再次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张秋龙采取昼停夜干,明停暗干的手段,与执法人员玩起捉迷藏的游戏来。2005年6月2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以私采乱挖煤炭资源,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后拒不停止,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高平市公安局随即立案,张秋龙与数名矿工在非法采矿现场被查获,张秋龙被刑事拘留,次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执行逮捕。同时扣押了现场非法生产用的电动机、绞车、平推车、电焊机等工具及电雷管5枚、炸药6管。
二、处理结果:
高平市公安局在立案后,对现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又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参与非法采矿的民工进行讯问调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也同时聘请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二地质队对张秋龙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技术测量,鉴定结果是:张秋龙在原贺岗煤矿斜井内打一竖井,开采煤层为9号煤层,竖井深58米,井底达到了煤层,又掘进巷道总长为35.3米,计算其非法采出煤炭资源126吨,破坏煤炭资源总量为4886吨。经高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张秋龙非法采矿共造成煤炭资源破坏总价值为46万元。
经过案件的侦察调查,高平市公安局遂将案件进一步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复核无误后,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本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秋龙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掘煤炭资源,经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秋龙在案发后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与经过,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2005年9月28日,判处被告人张秋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
三、评析:
追究非法采矿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矿产资源法》和《刑法》已经有明文规定的。从本案的处理全过程看,能够成功地将非法采矿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协作的结果。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屡次非法采矿,管理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当事人就是不听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事实是清楚的,当事人也对其非法采矿行为供认不悔。本案如期依法处理结案,违法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关键是很好地把握了案件处理中的各个关键点。否则,案件的处理很可能会中途搁浅,半路夭折。笔者认为,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处理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四点:
1、严格程序,依法办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非法采矿案件中,在发现当事人存在非法采矿行为时,要立即向违法当事人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起到了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作用。如果当事人继续非法采矿的,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这个前提。如果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此时就不能再移送司法部门,即使移送也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