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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来源:文秘资料网 作者:wmdoc 时间:2008-05-10 点击:

第二十四条 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全天候24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受理外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并及时反馈给外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交通、就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对投资3亿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县政协委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本县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县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外商企业的职工,其子女入县公办学校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同时可直接向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要求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对投资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的合同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及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优惠办法(定府发[2005]18号文件)即行废止。
(政府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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