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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及工作建议

来源:文秘资料网 作者:wmdoc 时间:2008-05-06 点击: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及工作建议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未来,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一个焦点问题。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杭州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有的司法人员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一方面拿着国家发给的工资,一方面私自接案牟取利益,而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3、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而忽视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职责。由于律师的工资收入靠自己办案取得,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
  4、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律师公证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一方面提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一方面却利用法律援助为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使部分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员未有得到援助,而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和单位却利用法律援助侵占了资源和经费。
  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区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充分调动全市1500余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利用乡镇司法所资源实施法律援助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市、区的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扎根农村,熟悉弱势人群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来看,参与援助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上述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一般是在工、青、妇、残的维权或信访部门,加挂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牌子。有于这些单位专业人才的缺乏,其参与援助的活动形式一般仅限于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代理等形式,很少出现直接代理诉讼等形式。因此要大力培养、接纳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参与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活动。
  5、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管理机制要与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使受援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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