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物权制度形成《物权法》,债权制度形成《合同法》侵权制度形成《侵权行为法》(未颁布)。此法律制度构成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相应地此三部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三大基石。
再有,物权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比如说,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要优先受偿。例如你欠我钱,但你除一幢房屋别无所有,但房屋已抵押给银行,那该房屋所卖得的钱还清欠银行的钱才能够还欠我的钱。
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
即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首先讲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当事人合同都不能创设物权。比如说典权在我国目前的《物权法》是没有规定的,我们就不能约定典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此作出规定。而《合同法》则不同,合同的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就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是物权的内容必须法定。比如说留置权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的一项权利。假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权利人可以将物品留置。留置之后,不能直接将留置的等物品抵偿债务。因为物权法并不规定,这项权利内容。依《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买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并无规定可以直接抵偿。
其次是公示,公信原则。首先是公示。《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规定可见,所谓公示,就是应当将物权设定、转移等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现在讨论一下公信原则。就是说如果依据一定的公示方法公示以后(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对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产生了一种信赖,对这种信赖保护就是公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据我所知,有个别人为了某些方便,将自己所购买的小车登记在某单位(比如派出所)名下,那么作为第三人来说他就有理由相信这小汽车是派出所的,假若他向派出所购买了这车辆,那《物权法》就会保护这一交易行为。该车的隐形权利人不得向购车人主张任何权利。
再次是平等保护原则。这原则是《物权法》精髓所在。《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条法律将私人物权与国家物权并例,明确表明国家物权与私人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这实是小民之福音。
四、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