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摘 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 问题 思考
我国政府从来都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在国际法方面,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和《1990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药品公约》;批准了联合国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社会、经济和文化公约》。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和《劳动法》(1993年颁布)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有专章规定。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之中,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在有关设施方面,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方面的特殊权益保护,都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二)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
首先是增加了条款,丰富了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为60条;将第4章中的”劳动权益”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将其原来的7条10款增加为8条14款。
其次是将妇女特殊权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3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28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等权益。”
然而,法定的权利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近几年来,在”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下性别意识被日益地淡化甚至退出了”历史舞台”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能够实现以外,其他部门的大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女工人,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例如,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至2000年)》的11类目标项目没有实现的两类目标中,其中的一项目标就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再如,多年来,虽然国家的一直保持着8-9%以上的发展速度,然而,却没有带来女职工乃至妇女的全面发展,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利被逐渐忽视而问题不断。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等现象。
其一,女职工在从事着法律禁忌的劳动。近几年来,不少的乡村个体锑矿、煤矿和乡村无证煤矿违法招收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现象十分严重。个别乡村个体锑矿、小煤矿井下的一线工人,女职工占了一半以上。[1](149)某些男职工不愿意从事的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工种或岗位,女职工在从事着,且恶性事故不断。例如,2004年2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上则村无证开采小煤矿瓦斯爆炸,在27名遇难者中有10人是女性,在15名受伤者中有12人是女性。[2]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某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往往被其“忽略不计”。据山东省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没有一家企业同时依法配套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淋浴室和哺乳室。其中无卫生室的占64.4%,无孕妇休息室的占91.1%,无哺乳室的占97.8%,无淋浴室的占45.6%。[3](37)女职工”四期”保护权难于实现。在江苏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未能实行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保护和有毒有害禁忌保护的分别为38.1%和35.4%;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期女职工仍从事加班或夜班作业的分别占22.5%和20.1%;从事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大多不能给予调换工作,有的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育龄女职工有毒有害工种的调离率几乎为零。[4](42)而一些发放工资都成问题的国有企业,也无力依法让其女职工享受到特殊保护权。
女职工作业环境恶劣。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个亿,其中,约有1亿名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有1.36亿名是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5]据广东医学院对9家企业的调查,有6家经常使用有毒化学药品,高达70%的女职工每天都在和有毒化学药品打交道20%的女职工承认自己受到过性骚扰[6](54)。在一些诸如橡胶、制鞋和玩具等行业,大部分女职工长期工作在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的环境中,但却得不到任何保护,导致中毒、人身伤害事件屡禁不止。
女职工定期体检和产前体检难于实现。非公企业中的大多数企业不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病定期体检,以及怀孕女职工产前体检的费用不给予报销部分公有企业由于效益不好,干脆取消了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