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贷款环节过多、效率不高。此项业务开展几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普遍持欢迎态度,希望借此解决自主创业的资金问题,但同时也反映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环节多、时间长,如办理一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要通过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签订反担保合同后才向承办银行推荐,银行办理又要审核批准,比普通的贷款业务程序还要复杂。因此,部分下岗职工对如此多的环节只有放弃。
3、反担保措施难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发展,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担保”的出现,因为有了担保,下岗失业人员才有了一种贷款的方式和渠道。因为有了担保,银行才有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手段。然而,正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作为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来说,他们也需要承担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往往要求贷款人向他们提供反担保,一种方式是选择房产抵押或者有价证券作质押。另一种是选择本地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人作反担保,通常情况下多选择政府或事业的单位干部。而正是这种反担保捆住了贷款人的手脚。因为,前种方式,必须进行房地产评估,而评估费对下岗人员来说并不是一笔小的负担。后者中,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贷款人进行反担保。铜川市对申请贷款的下岗人员只要求他们找两名担保人进行信誉担保,未作经济担保,造成工作中的被动。
4、国家政策性要求与商业银行盈利性目标相矛盾。一是利率低。小额担保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基准利率为5.49%,不得上浮,国家财政也按此利率给经办银行贴息。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年利率可上浮到8.235%;农村银行其他贷款利率可上浮到10.62%。二是放贷成本高。小额担保贷款单笔金额一般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加之贷款金额小、对象多,所需的信贷管理人财物成本偏高,据统计,发放一笔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工本费在30元左右,所以,费时费力成本高。三是风险大。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客观存在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缺乏技能易造成自身经营能力低,还贷款能力差等问题,这给银行贷款很大风险,因而在放贷上存在较大顾虑。
5、担保基金不足,财政贴息不能及时到位、且手续复杂。虽然中央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四部委出台了具体的贷款办法,省上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但执行起来仍存在不少困难。据调查,商业银行对“担保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在实施贷款过程中就行不通,按照目前的担保基金470万元,已放贷款705万元。放款额度是担保基金的1.5倍,和全国其他省市相比这个比例已经不低了,再就贷款银行方面就有很多的顾虑,风险将会增大;再者商业银行要取得贷款贴息不仅经过多次审核、多个环节,时间跨度长,还要付出相当的人财物力,本来财政贴息是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贴息过程复杂,难以操作,使贴息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如2004年财政贴息直到2005年6月才划至农行铜川分行,期间产生的复息无人承担。
三、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的主要问题在于,商业银行是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原则其经营活动的目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小额贷款政策设计的主旨是政府扶助的公益化倾向。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从政治上和社会效益上考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展这项业务,从经济效益考虑银行必须保证每比贷款万无一失。所以下一步完善政策的关键点是从如何减少银行风险和对银行风险补偿方面做一些刚性规定。同时在政策设计上应再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党和国家的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意识,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不守信行为,减小或消除不守信观念和行为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负面影响
(二)明确各部门在贷款审核各环节的责任。这有利于各方根据责任确定审核要件,同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采取合署办公形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
(三)积极学习外省市的经验,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机制,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如担保机构放宽对反担保的要求,将现有的只能由政府、事业单位职工担保扩大到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也可提供担保;对经营项目好、个人信誉也比较好而又确实没有能力提供反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免除反担保,同时,对经营项目前景不明、个人信誉一般的贷款申请人员,可严格限制并落实反担保措施,避免有人把小额贷款当作免费午餐,恶意套取贷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