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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文秘资料网 作者:wmdoc 时间:2008-07-08 点击:

一、基本含义

规制监管是以既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为依据,运用常规的方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监管。规制监管具有强制性、被动性、滞后性特点,是一种静态的监管。

原则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出发点,主要以引导的方式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监管。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主动性、持久性特点,是一种动态的监管。

二、区别与联系

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其区别在于

第一,监管的依据不同。规制监管依据的是国家和监管部门成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原则监管依据的是监管目标或监管目标的中介“指标”。

第二,监管的方式不同。规制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行为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成文规章进行对照判断,提出监管意见。原则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规章、经营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是否与实现监管目标一致。前者多是监管部门要求被监管对象怎么做,后者更多的是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通过沟通,在此基础上建议被监管对象应该怎么做。

第三,处理(罚)理念不同。规制监管在处理(罚)时,完全依据有关处罚规定进行,无论处理(罚)后是否达到目的。原则监管注重和强调的是处罚效果。

第四,体现的关系不同。规制监管在监管与被监管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管制关系,即“我立规,你执行”。难以发挥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金融创新。原则监管在监管与被监管对象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引与导”的关系,即“你立规,我评价”。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其责任,促进金融创新。

(二)其联系在于

第一,我们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和确定的监管目标制定的,监管规章是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目标是原则监管的范畴,制定监管规章并监督金融机构执行体现的是规制监管的范畴。因此,规制监管是原则监管的具体化,原则监管包含规制监管。

第二,银监会颁布的许多规章,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风险控制的流程性文件。与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三,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规章包含有细则时,规章成了原则,细则成为规制。

三、实践与展望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进程加快,全球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始终领先于监管的举措和行动,任何详尽的监管规则也难免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过于繁杂、细致的规制监管,越来越成为金融创新的障碍,以致成为银行业界不断抱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业出现了以原则监管替代规制监管的新趋势,尤以英国为代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在成功地寻求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之间的平衡,并逐步朝原则监管迈进。当前,英国实行的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就是原则监管的应用。他们强调公平对待消费者这个结果,不对广告形式、佣金的水平及使用或其他具体指标进行限制,公司管理层在实现上述目标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同时也负更大的责任。

此外,在实施新资本协议和新的国际金融会计报告体系时,涉及到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管理问题,英国金融服务局明确提出,只就该风险的原因、特征及防范原则提出指引,具体的防范措施与模型设置等,由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口味自己选择。FSA还开始尝试以违反原则实施监管强制措施。如对2004年8月花旗银行涉及与MTS交易、德意志银行在股权交易中做假帐,FSA均是依据监管原则对两家银行处以高额罚款。

特别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之所以受到成员国的拥护和全世界银行业的重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体现了原则监管,对任何国家、地区、银行都实用,并给各国监管机构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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