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生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保范围。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四条 承办机构。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理。
第五条 参保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个人还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投保金额多缴不限;年龄较大者也可以一次或数次缴足保险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调高参保标准,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条 缴纳办法。每季度初15日内,以院为单位,把上季度保险费及时足额地汇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基金帐户。开户银行:丰县信用联社。帐户名称: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帐号:3203210101201000235322
第七条 保费来源。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可给予适当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可作为退休后的调节基金。
第八条 养老金领取。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按月或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划拨到邮政储蓄个人帐户)。领取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期为10年。领取标准按《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1、在投保期意外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10年保证期内因故身亡者,其应领未领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由法定财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标准领足10年为止,也可以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保经办机构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3、领取满10年仍健在长寿者,继续按领取标准领取直至身故为止。
第九条 处罚措施。凡因参保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规章制度受处理离开工作岗位的,集体不再负担缴纳其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上级农保机构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4月 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丰县卫生局、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丰 县 卫 生 局
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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