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发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05年实际发生起数,每起扣1分;超出2005年实际发生起数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迟报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迟报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隐瞒不报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注:凡举报查实的均属于隐瞒不报)。
(2)年终考核占4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县直部门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属于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行业(系统)内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5分,再发生每起扣10分。
(3)因本部门未履行或未尽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或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每次扣3分。
(2)年终考核占5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考核评定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未发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同比下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二)县直部门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3、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六、奖惩办法
1、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
3、考核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在全县通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