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责任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防止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签订★★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主体。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的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实用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落实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校验和维修计划,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制订并实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
6、气瓶充装单位还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钢瓶等。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责任内容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1、凡属重特大危险源的新增设备,应同时按重特大危险源设备的规定进行管理;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监察机构各一份,以备监督检查和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负 责 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名 : 签名:
盖 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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